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1]
牟成文
(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 湖北 武汉430079 )
摘 要:人民民主专政源于马克思为实现世界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所提出的“民主”或者“工人阶级专政”这一总方案。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中国特色的“工人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而“工人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当代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和关键性,或者说,基础性、决定性和关键性等就是对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与功能所进行的最一般表达。就此而言,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总的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制度中的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总的政治制度能直接孕育出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而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又能衍生出具体政治制度。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正确把握这种关联,对于更精准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的基本逻辑和更有效推进新时代我国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总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有时被当作根本政治制度[[i]]611,有时又被当作基本政治制度[[ii]]300。这种状况势必会令我们面临这样的困惑: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究竟是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基本政治制度,甚或二者都不是而是其他?在笔者看来,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既不是根本政治制度,又不是基本政治制度,而是总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说,是政治制度中的制度,是管总的政治制度,因此是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前位制度。只有正确把握了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合理定位,才能正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只有正确把握了这种关联,才能更精准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的基本逻辑,才能更有效推进新时代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起源与内涵
弄清作为概念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起源与内涵,是正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合理定位的首要前提,也是正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的首要前提。人民民主专政是在对传统政治制度实行辩证否定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根本不同于任何传统政治制度的政治制度。严格说来,人民民主专政源于马克思为实现世界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所提出的“民主”或者“工人阶级专政”这一总方案。这就决定,要想弄清作为概念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起源与内涵,就需要回到马克思所提出的“民主”或者“工人阶级专政”。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工人”的政治解放阐发为“民主”,即“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iii]]421。这就决定无产阶级的“民主”不同于任何作为传统政治制度的“民主”。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从实证角度为世界无产阶级勾画了更为明晰的有关实现政治解放的总方案。这一总方案最为本质地展现为马克思提出的“工人阶级专政”[3]469。在此总方案下,无产阶级的“民主”就是“工人阶级专政”,而“工人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只是相比于“民主”,“工人阶级专政”在实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上更能突显阶级指向性、任务明确性和目标针对性。
为便于问题研究的进一步展开,有必要对“工人阶级专政”进行简要的概念解析。既然“工人阶级专政”是一个内含“工人”“阶级”专政”等多个次级概念的综合概念,那么,就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工人阶级专政”概念。其一,需要分析“阶级”概念。所谓“阶级”,是指特定社会中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相似的政治追求和相投的文化旨趣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此种社会共同体的出现既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高度,又表征着特定社会仍面临着匮乏状态。“阶级”概念的发明人并非马克思,而是马克思之前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魁奈在《经济表》中就把社会分成三个阶级:一是生产阶级,即真正从事农业的阶级、租地农产主和农业工人。这些人为社会提供劳动剩余即地租。二是占有劳动剩余的阶级,即土地占有者和依附于他们的家仆、君主、官吏和神职人员等。三是从事工商业的或者sterile(不结果实的)阶级。[[iv]]632可以说,“阶级”概念因非常受马克思倚重而在马克思理论中具有决定性影响。正是以“阶级”概念为依托,马克思发明了阶级分析方法。马克思在其著述中多次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对“现存社会”进行深刻剖析,比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深刻透视[3]15;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工人”即无产阶级为什么陷入“贫困”问题进行了深度追问,并在此基础上把“现存社会”分成“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3]4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现存社会”视为一个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3]274所构成的阶级社会;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提出“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然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3]178的论说;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对“现存社会”是如何被分裂为“人数很少的过分富有的阶级和人数众多的无产的雇佣工人阶级”[3]326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考察。有了对“阶级”概念的分析,也就有了精准把握马克思“工人”概念的锁匙。其二,需要分析“工人”概念。所谓“工人”,是“现存社会”中的“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工人”。马克思还把“工人”称为“工人阶级”或者劳动者阶级。在马克思看来,“工人”是“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是“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是“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3]15;“工人”是“现存社会”制度“人为造成的贫民”,是“由于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由于中间等级的解体而产生的群众”;“工人”是通过“揭示自己本身的存在的秘密”来“宣告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体”[3]15的阶级。其三,需要分析“专政”概念。所谓“专政”,是指特定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所实行的阶级统治。实行阶级统治的根本手段大致包括:一是运用激烈的方式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在内的国家机器对敌对势力或者被统治阶级实行严格管制;二是运用温和的方式即民主,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对国家实行治理。马克思在《危机和反革命》这篇短文中首次提出“专政”概念。在马克思的语境中,与“专政”在内涵上具有等价性的概念还有“普遍统治”[3]13 或者“政治统治”[3]405等。不难理解,“专政”的核心就是统治权力,而统治权力必然构成阶级斗争的焦点与核心。统治阶级只有具备了统治权力才能具备实现阶级统治的本质属性,特定的国家制度才能具备实现阶级统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直言之,谁掌控统治权力,谁就能掌控阶级统治的确定权(立法权)与收益权(行政权)。特定阶级统治的确定权(立法权)是决定特定的国家制度展现某种阶级意志的权力,特定阶级统治的收益权(行政权)是决定特定的国家制度实现某种阶级意志的权力[[v]]。历史上,只有实现阶级统治的“极少数人”,才能掌控统治权力。而掌控统治权力的“极少数人”必然对远离统治权力的“绝大多数人”实行阶级统治。掌控统治权力的“极少数人”与远离统治权力的“绝大多数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压迫与被压迫的态势。当压迫与被压迫关系处于严重对立之际,革命就会爆发。由此观之,所谓“阶级专政”,就是指称特定阶级的统治,所谓“工人阶级专政”,就是工人阶级的统治,就是无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作为被剥夺者的无产阶级通过剥夺“剥夺者”所实行的阶级统治。
在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探索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形式。毛泽东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vi]]1475毛泽东将人民的具体内涵界定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并认为“这些阶级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6]1475。同时,对人民内部,则要实行民主制度,让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对于选举权,则更是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6]1475可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中国特色的“工人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当代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总的政治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要正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还需要弄清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与功能。就此而言,弄清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与功能,必然构成正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的又一前提。在此,势必通过对“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的审视来透视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与功能。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从道路、制度、领导和理论等四个方面对新中国所进行的最一般规定,因此必然成为“我们的立国之本”,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从制度方面对新中国所进行的最一般规定,因此必然成为我们的制度之本。这就决定,人民民主专政必然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和关键性。而基础性、决定性和关键性等就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与功能所进行的最一般表达。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基础性。所谓“基础性”,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所具有的本根性、先在性和前提性等。所谓“本根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存在根据;所谓“先在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构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先行存在;所谓“前提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提供先行具有。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本根”决定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生存基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先在”决定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生存谱系,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前提”决定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生存属性。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基础性是从当代中国制度史的纵向发展角度来看的。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决定性。所谓“决定性”,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所具有的驾驭性、统领性和引导性等。所谓“驾驭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把控性;所谓“统领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指令性;所谓“引导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方向性。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舵手”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了发展基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统领”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了发展谱系,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指南”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确立了发展属性。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决定性是从当代中国制度史的横向发展角度来看的。
再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关键性。所谓“关键性”,是指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所具有的枢机性、原则性和总纲性等。所谓“枢机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提供要旨性因素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至关重要性;所谓“原则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提供紧迫性因素以及由此展现出来的至关重要性;所谓“总纲性”,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提供纲领性因素以及由此所展现出来的至关重要性。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枢机”规定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基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原则”规定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完善谱系,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制度的“纲领”规定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属性。人民民主专政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具有关键性是从当代中国制度史的整体发展角度来看的。
回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届党的重要会议,不难发现: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制度形式总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当代全体中国人民在对“四项基本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化中日益走向深入与完善的。人民民主专政所具有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关键性等能从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党的重要会议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强调中得到确证。
1979年3月30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邓小平首次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同年9月29日,叶剑英旗帜鲜明地强调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党的十二大报告要求“全党特别是各级党委,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vii]]294,并提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7]278党的十三大报告在阐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时,将“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一道构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点”,还把“四项基本原则”视为“我们的立国之本”[7]477。党的十四大报告在重申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将这一基本路线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7]657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viii]]1256,并强调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一个基本要求。[1]605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ix]]534,并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8]1256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我们党要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在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础上“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8]1717。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都再次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x]]12的原则要求,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突出了“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并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xi]]16论断,重申“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1]28。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重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论断,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再次强调“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xii]]6重要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并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xiii]]67的论断。
就此而言,人民民主专政因成为新中国的国体而必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成为总的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也必然因此规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趋势,也必然对其他方面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产生根本性影响。
三、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整体结构即总的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体制度等五个层次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总的制度能直接孕育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又能衍生出具体制度。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能孕育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如上所述,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人民民主专政是总的制度,或者说,是管总的制度,是制度的制度,是所有其他制度的前位制度。这就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能孕育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对人民实行民主,直言之,就是“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地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没有这种团结,这个专政就不能巩固”[6]1437。因此,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首先就能孕育出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求我们党必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它们的知识分子和政治派别”[6]1437,还要求我们党“必须依靠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xiv]]220-221。因此,就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2]148,就需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xv]]636等。这样一来,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就能孕育出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除此之外,还能孕育出了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诸如统战制度、人权制度、工会制度、共青团制度、妇联制度等。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xvi]]28。这样一来,人民民主专政就必然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密切配合与护佑支撑。就此而言,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就能孕育出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制度。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努力而为之的一大要务。在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统筹使用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赋予省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11]31-32这样一来,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就能孕育出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当代中国的行政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等。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当前仍存在的阶级斗争。这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专政的关键。不用讳言,目前还存在着敌对分子,他们还会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行渗透和破坏。虽然我国社会现在的主要矛盾不再具有敌对性质,而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我们仍需要十分谨慎地区别和处理敌我对立和人民内部矛盾。尤其在“面对国家安全环境的深刻变化,面对强国强军的时代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强大的军队和国防,“建设强大的现代化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战略支援部队”[16]41。这样一来,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就能孕育出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当代中国的军事制度(国防制度)。
另一方面,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又能衍生出诸多具体制度。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既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需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需要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一来,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选举制度、负责制度、监督制度、联络制度,人大组织制度、议事制度、代表制度,论证制度、评估制度、评议制度、听证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它在逻辑上既直接处在作为总的政治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下位,又直接处在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的上位。
其二,既然在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的过程中,需要展现当代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既然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既然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既然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过程中,需要谋求最大公约数,需要画好最大同心圆,那么,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就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长期共存制度、相互监督制度、政党建设制度、政协界别制度,政党协商制度、人大协商制度、政府协商制度、政协协商制度、人民团体协商制度、基层协商制度、社会组织协商制度,自治权制度、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制度、民族交往交流制度,政党关系制度、民族关系制度、宗教关系制度、阶层关系制度、海内外同胞关系制度等。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因为它在逻辑上既直接处在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下位,又直接处在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大统战制度、法治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军事制度等的上位。
其三,既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从政一同推进,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主体共同建设。那么,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依法治国制度就会衍生出如下具体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制度、法治实施制度、法治监督制度、法治保障制度、党内法规制度、法治中国建设制度、公益投诉案件管理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全民普法制度、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等。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依法治国制度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因为它在逻辑上既直接处于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的下位,又直接处于各项具体政治制度的上位,还与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大统战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军事制度等处于平行位置。
其四,既然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xvii]]16。那么,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大统战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等就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免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及执行制度、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制度、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宣传和教育制度、保证台湾同胞福祉制度、“反独促统”制度、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组织制度、行政监督制度、部门协调配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预算制度、中央银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公共服务制度、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数据有序共享制度、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行政管理资源制度、行政成本节约制度、行政区划设置制度、扁平化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制度、地方分级管理制度、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权责分明制度。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大统战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等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既直接处于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的下位,又直接处于各项具体政治制度的上位,还与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依法治国制度、军事制度等处于平行位置。
其五,既然人民军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柱石,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那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必然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一来,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军事制度就会衍生出如下具体制度:军委主席负责制度、党委制度、政治委员制度、政治机关制度、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度、支部建在连上制度、党领导军队的组织制度、新时代军事战略制度、联合作战指挥制度、战备制度、实战化军事训练制度、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现役部队制度、预备役部队制度、武装警察部队制度、民兵建设制度、军官职业化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兵役制度、军事管理政策制度、军队系统运行效能制度、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制度、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建设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全民国防教育制度、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工作制度、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制度等。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军事制度之所以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既直接处于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的下位,又直接处于各项具体政治制度的上位,还与作为重要政治制度的大统战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干部制度等处于平行位置。
由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总的制度形式所确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必然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1]35,因此必然能在实践中充分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巨大优势。
①马克思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下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37页。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