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院研究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学院为鼓励全体研究生勤奋进取,特出资设立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同时设立助学金,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第三条 奖学金设立综合和单项两个类别,综合类奖学金以学生个人或集体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国家奖学金考察的是入校后的所有时间段的表现),单项类奖学金以学生个人或集体上一学年的某种突出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奖学金的设立在于鼓励获奖者争取更大进步,号召其他研究生向其学习。学业奖学金以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为了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助学金以研究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学业。三者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都是我院研究生经济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为让更多研究生获得受资助的机会,每个研究生每学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一种综合类奖学金,同时也可申请若干助学金。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以下资助币种均为人民币),学业奖学金不作累计。
第六条 综合类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高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集体奖学金四种,单项类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等。
第七条 综合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30000元,硕士每人20000元,凡二、三年级研究生符合《政治学研究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
(二)高原奖学金由高原基金出资设立,分为高原特别奖学金、高原奖学金两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等。奖励对象为二三年级研究生。高原特别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5000元,硕士每人4000元;高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4000元,硕士每人3000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3000,硕士每人2000;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二等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2000,硕士每人1500;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励金额为博士每人1000,硕士每人1000;高原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打通评定。
高原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学习勤奋,一学年各科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原则上英语要通过CET-6;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公益活动。
高原特别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为学校和学院赢得重大荣誉。
高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在学校制定的重点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硕士研究生须在学校制定的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发表在重点期刊上。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等:博士研究生须在学校指定的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发表在重点期刊上;硕士研究生须在学校指定的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二等:博士研究生须在学校指定的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硕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要有1篇发表在学校指定的CSSCI期刊上。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三等:博士研究生本学年须须公开发表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要有1篇发表在学校指定的CSSCI期刊上;硕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两篇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
高原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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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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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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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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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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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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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为学校和学院赢得重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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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重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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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核心,其中1篇重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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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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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省级刊物,其中1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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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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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核心,其中1篇重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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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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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省级刊物,其中1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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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省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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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学术竞赛和学术征文中获奖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采纳可等同于发表1篇CSSCI论文。咨询报告被司局级采纳可等同于发表1篇省级论文。等同数量不超过1篇。1篇权威核心等同于两篇核心,1篇核心等同于两篇普刊。
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华中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身份(院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可以认定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刊物级别以学校社科处认定的标准为准;咨询报告被司局级和省部级采纳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身份(院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可以认定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咨询报告被国务院采纳可要求研究生为排名前二作者身份(院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三作者可以认定为研究生第二作者)。同一成果被不同级别的机构采纳,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使用,不重复使用同一成果。
获得研究生标兵者可直接申请二等奖学金,获得优秀研究生者可直接申请三等奖学金。
对为学院建设和发展贡献较大的研究生干部和三助岗位研究生,在满足高原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给予加等的奖励。连续两次获得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者,给予加等的奖励。
(四)集体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5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学校优秀党支部、优秀研究生分会、优秀社团等校级优秀团队者可申请二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团队者可申请一等。
第八条 单项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凡“985”、“211”生源、本科成绩专业排名前三、通过国家六级者均可申请。
(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社会公益、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个人。凡上一学年在学校认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了论文、出版了著作、咨询报告被采纳或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出境交流三个月以上者者均可申请。奖励金额为100-500元/人。已参加了综合奖学金评选的成果,不得再作为单项奖学金申报的成果。单项奖学金每人每次限报一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综合类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四)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五)未按学校规定完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违反研究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或学校出资设立。具体参见《华中师范大学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和华研自强助学金和“三助”岗位补贴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或学校出资设立,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自动获得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500—1000元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华研自强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资助金额为一等800元,二等500元,三等300元,根据研究生家庭困难情况划分等级。生存困难型可申请一等,生活困难型可申请二等,发展困难型可申请三等。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补贴由学院出资设立,凡在学院担任了相应“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为:个人填表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学工办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公示。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特殊情况下,研究生也可直接向学工办申请各类助学金,学工办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资助。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三助”岗位补贴按月发放外(每月15日前),其 余各类奖、助学金均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
第十八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并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学工办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学工办反映意见,学工办须在3个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学工办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工办答复后一周内向院党政联席会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由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构建研究生教育的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华师行字〔2010〕171号)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决定从2015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
1.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的对象为2015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脱产就读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硕士单独考试、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委托培养等类别的硕士研究生)
2.申报学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和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2)严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
(3)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学业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显著;
(4)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善于协作,身心健康,品德优良;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得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及受其他处分者;
(2)参加非法组织,发表偏激或有违中央和社会主流言论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当年总成绩的基础上相应扣除2-5分:
A.以下情形扣5分
在寝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600W及以上)、煤气灶等其他危险品者;
有违学术诚信、课程论文复制比超过50%者。
B.以下情形扣3分
旷课10次以上或不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已办理助学贷款的除外);
非节假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超过7天者。
C.以下情形扣2分
旷课5-10次或非节假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3-7天者;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公益和文体活动,出勤率低于30%。
二、评定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过程透明原则
2.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原则
3.强调导师参与和注重导师评价原则
4.奖学金指标总量平衡原则
三、评定标准
1.学业奖学金类别与比例。
学业奖学金分以下3类:
一等:1.2万元,享受每月国家助学金600元,覆盖比例20%。
二等:0.8万元,享受每月国家助学金600元,覆盖比例40%。
三等:0.4万元,享受每月国家助学金600元,覆盖比例40%。
各专业学业奖学金的比例自新生入学时划定,此后不再变动。
2.新生于招生录取时根据入学考试成绩、以专业为单位评定奖学金,以后每年9月份,根据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加权总分予以重新评定,从当年9月开始实行奖学金滚动制,执行入学后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标准。
3.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包括专业课成绩(40%)、学术科研成绩(30%)、德育成绩(15%)、导师组评价(10%)四项。
4.专业课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即必修课和成绩最高一门任意选修课的学分绩总和除以总学分再乘以35%。
5.通过英语6级、俄语4级、日语2级、法语4级以及其他等同于英语6级语种考试者,加5分。
6.科研成绩主要包括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活动的参与情况、挑战杯竞赛的表现情况。其中论文发表情况、挑战杯竞赛获奖情况实行加分制,加满为止。学术活动参与情况实行减分制,最多在总成绩基础上扣2分。
7.德育成绩主要反映思想品德情况,参与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情况、担任学生干部情况。其中参与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情况实行扣分制,最多在总成绩基础上扣2分;其余各项实行加分制,加满为止。
8.导师组评分则以专业为单位对研究生进行答辩考察,答辩程序可参照毕业论文答辩程序。
四、评定程序与时间安排
1.新生学业奖学金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评定,在校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的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2.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政治学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管理办根据本规定组织评定。
3.管理办应于每年9月中旬将当年的评定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误后报院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和学校研究生院、财务处备案。
五、评定机构
1.我院成立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各专业导师组组长、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本管理办法,调整分配比例、等级和奖金设置等。
2.评定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挂在院学生工作办下,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从2015级开始实行,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负责解释。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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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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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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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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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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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成绩=课程学分绩(学分数×成绩分数)之和/课程学分之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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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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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6级、俄语4级、日语2级、法语4级及其他等同于英语6级的语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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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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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绩(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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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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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咨询报告被省部级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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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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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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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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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社科院核心)
咨询报告被司局级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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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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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获奖(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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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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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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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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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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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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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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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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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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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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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出勤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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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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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出勤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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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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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成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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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5分)
|
校院活动(3分)
|
出勤率≥80%
|
3分
|
50%≤出勤率<80%
|
2分
|
|||
30≤出勤率<50%
|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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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活动(2分)
|
出勤率≥80%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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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出勤率<80%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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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出勤率<50%
|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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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科研获奖(5分)
|
省部级及以上
|
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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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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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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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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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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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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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会主席团成员及以上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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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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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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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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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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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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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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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评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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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为单位对研究生进行答辩考察,答辩程序参照毕业论文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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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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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1.论文需是以第一作者名义且署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和咨询报告的具体加分,只认除院内导师外的第二作者。论文必须能在网上查实,查实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2.期刊等级认定按学校社科处指定的期刊范围执行,CSSCI期刊扩展版及集刊不在计算之列。
3.科研团队获奖实行成员平行加分,认定成员省部级及以上不超过4名,校级不超过2名。
4.非科研团队获奖实行成员平均加分,认定成员省部级及以上不超过8名,校级不超过5名(运动会、华研之星、华研杯等校级重大活动,团队成员可适量增加)。
5.有以下情况者,经管理办申请,报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直接给予一等学业奖学金指标:对我院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各类获奖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在《中国社会科学》、24类权威期刊、《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发表学术论文。
6.科研获奖认定范围:
各级挑战杯竞赛、各级人文社科奖、官方的征文比赛。
7.非科研获奖认定范围:
省部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调研报告等。
校一级:华中师范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华中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华研楷模等。
校二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华研之星;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优秀研究生助管;文明寝室;风采寝室;十佳寝室;华研杯;校运会以及学校发文的其他奖项。
8.各级学生干部加分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中校研会主席团成员及以上加5分,院研会主席团成员及校研会各部门负责人加4分,院研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支部书记加3分,各支部支委加2分。
9.本办法自2016年11月开始实施,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参评对象
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在职委培研究生,进入学校“优博”计划的延期毕业生可以参评。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考查范围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硕士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不得低于80分。其中二年级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公共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公开发表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著作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指的是A.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出具证明。B.国家部委采纳,且该部委办公厅出具证明的。C.省委、省政府采纳,且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的;校级奖励认定标准为证书落款是华中师范大学或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博士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不得低于80分,二年级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CSSCI刊物上,三年级至少有2篇论文发表在CSSCI刊物上。
发表论文署名须是华中师范大学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可认定为第一作者)。期刊级别认定以学校社科处奖励期刊目录为准。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上、咨询报告被批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落章有国徽)优先考虑。
6.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定程序
个人报名—导师推荐—资格审查—按照奖学金名额1:3的比例入围答辩—确定人选—公示—上报学校。
五、评定标准
硕士研究生:
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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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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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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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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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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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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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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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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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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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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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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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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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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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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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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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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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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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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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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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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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与修改、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院学工办。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