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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发表人: 时间2016-02-17 10:14:57 点击:

二十、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院师生及校友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庆捐赠文化,做好我院校庆捐赠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110周年校庆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华师行字【201340号)有关规定,对校庆期间接受的社会捐赠按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捐赠资金额的认定  

对符合国家相关捐赠政策,且指定校内受赠方为我院或我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经我院确认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按以下方式认定捐赠金额:

1.人民币:捐赠者将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存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其捐赠额即为人民币等值数额。

2.外币:捐赠者将外币现金或现汇存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其捐赠额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数额。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为我院提供引资信息,并帮助顺利实现向我院捐资赠物的我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来源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110周年校庆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华师行字【201340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货币资金捐赠项目所获国家实际配比金额的70%返还校内单位。我院用于奖励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实际配比金额的70%部分的额度。

第四条奖励方式  

奖励的形式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荣誉奖励

校庆后,我院将组织校庆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校庆捐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物质奖励

对成功争取到货币资金捐赠的个人,在学校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院也将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对成功争取到指定捐赠给我院政治学研究院发展基金

原奖学金专项基金讲座教授基础设施类意愿捐赠学生成长类意愿捐赠等捐赠类型的捐赠项目,且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的,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5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2.对成功争取到捐赠给我院教学科研类意愿捐赠且指定用于我院公共性教学科研支出的捐赠项目,如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则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5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3.对成功争取到捐赠给我院教学科研类意愿捐赠且指定用于我院某位教师、某个学术团队的教学科研支出的捐赠项目,如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则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2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4.对引进非货币资金形式的社会捐赠,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实施  

一、实行捐赠信息申报制。获得捐赠信息的个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意向表,报院里备案核准。

二、如捐赠资金分期到位的,根据实际到账资金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其它  

一、本办法所针对的项目是2013年元月1日起至1231日实际到账的项目。

二、因学校政策调整而使本奖励办法不能实施的,我院将根据学校调整后的相关政策规定适时重新调整奖励办法。

三、本办法由政治学研究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