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院师生及校友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庆捐赠文化,做好我院校庆捐赠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110周年校庆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华师行字【2013】40号)有关规定,对校庆期间接受的社会捐赠按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捐赠资金额的认定
对符合国家相关捐赠政策,且指定校内受赠方为我院或我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经我院确认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按以下方式认定捐赠金额:
1.人民币:捐赠者将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存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其捐赠额即为人民币等值数额。
2.外币:捐赠者将外币现金或现汇存入“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其捐赠额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数额。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为我院提供引资信息,并帮助顺利实现向我院捐资赠物的我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来源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110周年校庆接受社会捐赠奖励办法》(华师行字【2013】40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货币资金捐赠项目所获国家实际配比金额的70%返还校内单位。我院用于奖励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实际配比金额的70%部分的额度。
第四条奖励方式
奖励的形式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荣誉奖励
校庆后,我院将组织校庆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校庆捐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物质奖励
对成功争取到货币资金捐赠的个人,在学校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院也将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对成功争取到指定捐赠给我院“政治学研究院发展基金”、“高
原奖学金”、“专项基金”、“讲座教授”、“基础设施类意愿捐赠”、“学生成长类意愿捐赠”等捐赠类型的捐赠项目,且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的,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5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2.对成功争取到捐赠给我院“教学科研类意愿捐赠”且指定用于“我院公共性教学科研支出”的捐赠项目,如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则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5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3.对成功争取到捐赠给我院“教学科研类意愿捐赠”且指定用于“我院某位教师、某个学术团队的教学科研支出”的捐赠项目,如该项目争取到国家配比资金,则将国家配比资金额度的20%奖励给争取到此笔捐赠资金的个人。
4.对引进非货币资金形式的社会捐赠,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实施
一、实行捐赠信息申报制。获得捐赠信息的个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意向表”,报院里备案核准。
二、如捐赠资金分期到位的,根据实际到账资金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其它
一、本办法所针对的项目是从2013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实际到账的项目。
二、因学校政策调整而使本奖励办法不能实施的,我院将根据学校调整后的相关政策规定适时重新调整奖励办法。
三、本办法由政治学研究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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