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流动站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人: 时间2015-02-12 12:34:04 点击: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事业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体两翼,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发展战略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多元投入、分类管理,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质量优先、以用为本,不断提升博士后工作水平。

第二章  设站与管理

第三条 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科研部、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外事处、保卫处、人事处(人才办)等有关单位及部分流动站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组成。

校博管会负责组织流动站的申报、设置;研究制定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人才办)。

校博管办负责学校博士后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博士后岗位设置与审核、招聘宣传、进出站及在站管理、考核评估,负责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博士后政策,修订学校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各单位博士后工作和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校博管办协调相关部门和流动站共同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校博管会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博管办、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

博管办、科研部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各项科研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以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博管办、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科研经费、各类基金经费管理工作;

外事处负责拟进站或在站的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事务、手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博管办、后勤保障部负责博士后公寓管理、房租水电扣缴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

流动站所在学院(所、中心)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五人。小组由流动站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一名博士后联系人(秘书)组成。跨单位的设站学科,其领导小组的组成由学科牵头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牵头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代表等组成。管理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校博管办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设置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科和单位积极申请设置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流动站一般按一级学科设站,由全国博管会或省博管会受理设站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审核批准。申请设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设岗与聘用

第七条 博士后岗位设置

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可以招聘博士后人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有重要价值、经费充足的自设项目的设站和非设站学科,也可依托项目招聘博士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博士后岗位主要分为两类:

(一)师资博士后: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所、中心),凡有经学校审批的进人计划且新进博士毕业生或引进教师未达到副高以上岗位聘用条件的,原则上需明确博士后合作导师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纳入师资博士后岗位管理。

(二)项目博士后:按照项目及经费来源,主要分为博士后合作导师项目博士后和自筹经费项目博士后两类。其经费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自筹项目经费中解决。此外,为了更好完成国家和企业的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由企业项目支持的,也可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

学校在编在岗已完整指导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的导师(未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申请招聘博士后。

合作导师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个人或项目研究方向与进人计划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比较贴近的可以优先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

合作导师因研究工作需要且经费充足的或有确定项目经费来源能保障项目研究进展的可设置项目博士后岗位。

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完成研究任务而中途退站,合作导师三年内不能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博士后指导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聘用条件

聘用对象主要为四十岁以下应届或往届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经流动站专家管理考核小组考核认定,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拟招聘对象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研究项目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年龄可适当放宽。

本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进入本校同学科博士后流动站,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从严控制。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从事博士后研究必须脱产进站。

第十条 博士后聘用及进站程序

(一)岗位设置。流动站所在单位和学科、相关单位和学科根据学科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当年教师招聘计划制定师资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计划,确定博士后岗位的工作职责、相关待遇、经费来源及合作导师职责等。

(二)公开招聘。经校博管办审定后公开发布岗位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进站考核。流动站博士后管理考核小组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推荐拟招收人选。拟作为师资博士后招收的,要先通过进人招聘程序。

(四)申报审批。流动站将考核意见和申报材料(通过全国博士后办公系统)报学校博管办,师资博士后需提前或同步报送进人报告等相关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审批。

(五)办理进站。省博管办审批同意后,学校博管办向申请者发出《进站通知》,博士后进站后需与流动站签订《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申请者需在30天内来校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站,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流动站书面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延期进站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凡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理进站手续的一律作退站处理且不再次受理申报进站。

第十一条 外籍博士后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流动站招聘优秀的外籍博士后。接收外籍博士后应符合保密工作要求。外籍博士后应与流动站所在单位就有关进站后科研项目、工作条件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师资博士后按预聘制教师进行管理。项目博士后按专职科研岗位进行管理。参照我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办法,在第一站的博士后一般可确定其具有讲师任职资格。各单位应按同类教师岗位进行管理。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若科研成果达到学校副高及以上岗位任职条件的,在出站前可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不占我校高级职务的岗位职数。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参照我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办法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工作期限

师资博士后聘期一般为三年,博士后在站期间计入预聘期。

项目博士后聘期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获特别资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提前完成了研究任务,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审批同意,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提前出站的师资博士后可以提前结束预聘期,转为校内固定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开题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单位做开题报告、完成开题考核。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由本人提出、紧密结合岗位需求,明确研究计划和时间要求、经费来源,经考核小组答辩通过并经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校博管办备案。

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流动站博士后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企业博士后主要承担企业的科研工作任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校企双方共同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流动站要按学校考核规定,按期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校鼓励博士后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经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入选博士后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博士后出国(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正式教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定《华中师范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协议书》。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有关成果的鉴定及发表的论文均应冠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教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我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代码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博士后在离开学校前,须将属于我校的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九条 流动站建设

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

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出站和退站

第二十条 出站考核

工作期满博士后人员应向合作导师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等材料,报流动站博士后管理考核小组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程序及办法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站

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流动站提交出站材料,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审批手续。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持离站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结清学校的住房、财务、图书等关系,并由学校博管办报请湖北省博管会批准出站、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二条 就业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学校副教授聘任条件的可转为聘用制教师,在站满三年仍达不到副教授聘用条件者,若达到出站要求可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申请转入预聘制教师岗位续聘三年(参照《华中师范大学预聘制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达不到出站要求的予以退站并由个人自主择业。

项目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可自主择业,特别优秀的也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参加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在职博士后人员,出站时须回原单位工作。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二十三条 退站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⒈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⒉因病、事等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

⒊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⒋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虽经批准出国但逾期不归超期一个月及以上;

⒍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对上述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校博管办报省博管会核准予以退站。中途退站者停发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博士后研究经费(个人自筹经费的除外)和科学基金不能带走,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评估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评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为了加强对流动站的规范管理,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各学院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检查评估。定期评估一般安排在国家集中评估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博士后工作的规范和重视程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博士后招收和培养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专项工作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流动站、优秀合作导师、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评选表彰活动。

对获得上述荣誉的流动站和个人,学校将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待遇

师资博士后人员进站应如期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到我校,方能办理起薪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1.薪酬:师资博士后参照学校同类人员享受讲师岗位同等待遇,根据校院两级管理要求,其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科研经费:按照文科3万、理工科5万享受博士后科研配套经费,出站后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3.医疗:博士后人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外籍博士后单独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4.公积金:博士后人员享受讲师工资所规定比例的公积金(不含外籍博士后)。

5.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可安排博士后公寓一套(需按学校规定缴纳房租)。

6.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和按期出站人员享受湖北省生活补贴每月300元(期限两年,按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午餐补贴。

7.业绩奖励:考核优秀的按考核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年终核发给学院,学院在业绩奖再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的利益。

8.其他:学校协助本人办理落户手续和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暂住户口手续。在站期间(正常在站,不含延期时间;因工作需要,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求且经学校批准同意追加研究期限的除外),子女就读幼儿园、附小、附中可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子女报考中、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博士后人员待遇

为鼓励和支持博士后合作导师聘用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依托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设置的博士后科研岗位,学校将按照《华中师范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予以补贴。

项目博士后所需经费由个人或合作导师或流动站自筹,需一次向学校缴纳管理费3000元,未按期出站的延期期间按1500元/年/人缴纳管理费。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

1.薪酬: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等各项待遇主要根据其项目来源,由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可分别由流动站、合作导师、博士后个人、企业中的一方或多方联合承担。

2.科研经费:按照文科3万、理工科5万标准,由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或企业提供,或由个人自筹,进站时需明确经费来源。

3.医疗:在站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个人需提供已购医疗保险证明。

4.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和按期出站人员享受湖北省生活补贴每月300元(期限两年,按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

5.业绩奖励:考核优秀的按考核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年终核发给学院,学院在业绩奖再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的利益。

6.其他:项目博士后可与项目来源方商定公积金、住房补贴、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待遇,学校不提供上述待遇。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可安排博士后公寓一套(需按学校规定缴纳房租)。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待遇

1.师资博士后中期或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后导师享受2000元劳酬;中期或出站考核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2000元奖励。

2.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可参照上述标准获得劳酬或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中筹措。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

学校设置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国家计划资助日常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及项目提取管理费。

该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经费、考核奖励;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酬金;博士后日常管理、招聘宣传及相关科研活动、管理人员培训、博士后联谊会以及博士后体育比赛等。

学校划拨流动站管理费,按每年招收博士后人员1000元/人标准执行。年终结算,再一次性划拨流动站5000元,当年未招收博士后的不划拨。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

博士后进站后,可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相关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香江学者计划等。如获批准,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使用。

博士后除参加合作导师或学院指定的重大研究课题外,也可以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其他相关项目。

博士后出站后结余的科研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基金),若留校工作,可由本人继续用于科研工作;若出站到外单位工作,则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颁发涉及博士后相关文件和政策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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